德國
奧地利
西班牙
葡萄牙
義大利
芬蘭
冰島
挪威
法國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希臘
丹麥
瑞典
捷克 波蘭 匈牙利 立陶宛 拉脫維亞
愛沙尼亞 馬爾他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申根公約國目前共24國
 

德國、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芬蘭、冰島、挪威、法國、荷 蘭、比利時、盧森堡、希臘、丹麥、瑞典、捷克、匈牙利、波蘭、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馬爾他、斯洛伐克以及斯洛維尼亞。目前申根公約實施範圍僅 限於一般人士【三個月觀光簽證-單次或多次】。原則上,凡條件符合者,可以一證照通行24國,但並非毫無限制,各當事國政府仍得視特殊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

*多次申根簽證
 

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若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則需申請多次申根簽證。由於申根多次入境簽證費用較單次高,近有部份國人為節省費用,僅申辦單次入境簽證赴歐旅遊,途中離開申根國家後,即無法再入境申根國家 。
在此籲請國人赴歐旅遊特別注意。

*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
1.

2.
3.
4.
開出機票之日期必須早於簽證日期,如因改換班機,務必持有原班機證明。 例如:電腦訂位代號、班機資訊...等。
確認訂妥旅館,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
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的信用卡。
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
*過境簽證(TRANSIT VISA)
 

依申根公約國家簽證規定,旅客自申根境外國家機場 (例如台灣桃園機場)途經兩個(含)以上申根境內國家機場(例如分別過境比利時及荷蘭)轉機時,必須辦理各該國均屬有效之過境證 (Transit Visa)。

*主要目的國之定義
 

欲前往兩個以上之申根國家者,須向主要目的國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而主要目的國之定義為 :停留時間最長的國家。若停留時間相同,則向入境的第一 站國家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但是欲前往法國的海外管轄區則須向法國在台協會申請。

*可停留天數
 

申根簽證之目的僅以旅遊及商務為限,多次入境申根簽證之停留天數係指當事人於該簽證效期內可在申根區域內之總累計停留天數,非每次入境申根區域之停留天數。

 

若為其他目的或停留時間超過90天者,須向目的地國家之駐華辦事處申請不同種類的簽證,並且依據個別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原則上簽證不得辦理延期。
國人取得赴歐申根簽證時,請注意簽證上有無加註『不需保險(No Insurance Required)』之註記,若無上揭註記或該註記不是用英文登載時,則有必要向該原核發簽證機構查明並詢問清楚。另赴歐盟國家旅遊時,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以補強上揭註記之不足。

*以上詳細資訊,以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佈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