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辦理
中華民國護照辦理須知
工作天數 |
15日 |
辦理費用 |
NT1,800 |
效期 |
10年 |
所需資料 |
- 兩吋彩色6個月內有效期之白底相片2張。(頭頂至下顎需3.2 - 3.6公分)
- 身份證正本。(14歲小孩無身份證者,請附戶口名簿正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正本)
- 若舊護照還有效期須附上。
- 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需填妥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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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若舊護照還有效期則須附上。如護照遺失則需前往警察機關報案並開立遺失證明正本,請於申辦護照時附上遺失證明正本一併申請,遺失件的工作天數也需再加+1天。
- 未滿18歲者,需附監護人身份證正本。若父母離異,請附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每位一份及監護人身份證正本;若父母共同持有監護權,則附上任一方身份證正本即可。
- 變更姓名需附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及未過期之護照正本。
- 護照上須加註英文別名者,須簡附相關證明(例:畢業證書等)。
- 如須趕件,費用請洽彩繪旅遊專員。
- 首次申請護照之民眾,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準備文件如下:
- 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戶政事務所有空白表格)
-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直4.5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申請書。
-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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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晶片護照 申辦 / 換發 須知相關事項 |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委辦並公告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之 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 |
◆ 以上辦理護照詳細資訊,以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佈為主 ◆